2004年9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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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“非法游行案”宣判
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刑
刘志明 余东明

  日前,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品禄、杨郁菡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,两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。
    200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,以旧村改造等问题为由,吴品禄、杨郁菡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,带领本村村民一百余人举着横幅,一路敲锣、喊口号,到街道办事处集会。吴品禄、杨郁菡等人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,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,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内敲锣、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3个小时,造成该办事处当日上午无法正常办公。
    当日下午1时,吴品禄、杨郁菡组织村民二百余人在村口集中,一路举着横幅、敲着铜锣,沿街游行,到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南大门前示威。吴品禄、杨郁菡带头组织静坐、喊口号,将南大门堵塞,致使当日下午市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,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。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为,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,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,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,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,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罪。(刘志明 余东明)